二、规范逻辑下宪法修改的实质与形式限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专章第15章规定宪法修改,该章只有1条即第89条。
还有学者坦言,实证研究和传统的规范研究间缺少对话,存在平行线难题,法学实证研究存在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即便高质量的实证研究,其被引用率也不高。在克服脱离个案细节这一问题上,则可以多采取混合研究的方法,即定性的方法和定量的方法相结合,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
(二)多元测量工具并存 测量工具是指获得数据的方法。而互联网的发展,为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公众参与立法评估提供了手段。除了采用上述工具之一,实证研究还可以多种测量工具结合、定量和定性方法混用。利用裁判文书开展大数据分析就十分典型,裁判文书的数据维度并不是为研究所设计的,因此在选题时,就要充分考虑裁判文书中所体现的信息是否足够用于回答该问题、有无其他数据源可作补充。正则表达式,在技术书中被定义为一门袖珍编程语言的通用模式表示法,赋予使用者描述和分析文本的能力,这里也可将其通俗地理解为高级版的关键词检索。
大数据时代很注重对信息的标签化收集和处理,产业界将此称为打标签。第二类称作对象论,是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视为法律规制和法学研究的对象,此类文章占了当前本领域研究成果中的大多数。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与智能迪拜展开合作,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法庭。
区块链能够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中的信任和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共识算法、智能合约、跨链技术等来实现可信协作。(三)区块链司法场景的既有探索 目前,区块链司法的场景已经呈现星星点火之势。1、引言:区块链技术悄然融入司法领域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以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为例,其真实性效力由传统的公证背书转向技术自证,这必然带来链上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质证内容的变化,区块链数据的生成机制、存储过程以及区块链技术的科学性、可信性等都成为法院查明链上信息真实性与否的内容。
从这两个视角来看,证据真实性的追求与区块链技术特色的可被验证、防篡改性所形成的可信性功能相契合。下文重点解析前两个制约因素。
作为平台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如果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而引发错案,那么,如何认定平台责任以及承担什么形式的责任?目前,缺乏相应的判断原则与标准。目前,无论是全球视域还是我国的本土探索,区块链技术不断融入司法领域已经成为重要的趋势。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常态化机制,打破数据孤岛、价值深井,推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必须在司法机关主导、社会协同、多方参与的协同发展思维之下,区块链司法才能良性发展。有论者指出,区块链技术有可能模糊传统的责任划分并转移风险。
有鉴于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应当牵头组建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委员会,司法实务部门或理论界专家参与其中,抓紧完善关于司法区块链的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陈瑞华教授比较早地系统探讨了司法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理论,比如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程序的公正性)、外在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与保障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三个维度。目前,我国新兴产业人才缺口较大,比如截止2020年,我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如区块链、机器人和新材料成为人才缺口最大的几个专业。二是,在测评体系建设中融入法律要素,实现事后或动态的合法合规。
虽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也在探索线上移送案卷材料与辅助的智能审判,但处理案件的主要功能仍为线下实现。如果利用同态加密技术,加密后的数据在第三方服务处理后得到加密结果,这个结果只有用户自身可以解密,整个过程第三方平台无法获知任何有效的数据信息。
据此,整个司法过程具有了更充分的透明度,可以缓解自动化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比如,早在2015年,美国佛蒙特州便讨论了区块链记录的合法性问题。
该法庭将探索如何协助法院核实跨境执法的法庭判决,旨在简化司法程序、降低资源损耗,并提升整个法律生态的运行效率。区块链技术赋能的互联网司法场景,都可以称为区块链司法。(三)技术与法律的融合准备: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合规路径 如何实现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合规运行?即如何对司法区块链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与有效监管?这需要在制定区块链技术标准、测评体系与安全规范的过程中融入法律要素,实现法治之下的代码之治,形成实质意义的技术+司法的复合型标准体系。前者如,山西省探索的公检法司办案协同链,但是它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利用智能合约与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共享与协同。比如在公安系统,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目前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可以实现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3)通过跨链技术实现司法实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无缝对接,解决区块链互操作难的问题,降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成本。
其次,提升技术的权威性与可信性,司法机关应探索允许公众参与自动决策系统建设的方式,比如建立信息技术审查委员会,为利益攸关方和广大公众提供对系统设计和测试发表意见的机会。从植根土壤来看,我国司法领域对区块链并未持有技术怀疑主义的反对立场,相反,秉承拥抱姿态并在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详见下文关于区块链司法场景既有探索的描述)。
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技术性错误等原因,会带来区块链数据真实性受损的风险。传统刑事司法以司法主体的接触为表征,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司法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为主要推动力,直接言词是基础性原则乃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接触式司法。
对于区块链而言,让价值流通起来才是其真正的使命,而联盟链是当下最适合将技术和业务结合起来的形态,其目标与价值取向是,打造真实供应链以保证数据的透明,打造实时供应链以做到高效响应,具有司法落地的可行性。目前,虽然公检法司机关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也部分地实现内部业务流程的线上化和电子化,但是,各机构之间的业务系统仍未搭建及时互通的通道,无法实现多方可信连接。
据此,区块链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可以概括为分布式正义、可信协作的正义,简称链上正义。因此,我国司法机关亟待开启司法区块链的合法合规机制建设。这都可能导致数据输入过程中发生错误,不准确的数据被添加到分类账中。这可以从源头上、宏观上防止虚假区块链,但从细节观察仍有合规完善的空间,比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节点技术支持等尚未进行明确定义。
如此一来,整个刑事司法生态将随之改变。同时,建立可插拔全链账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取证、存证环节,比如侦查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记录于区块链,即将区块链技术直接应用于侦查人员的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再通过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技术形成并存储于云平台。
比如,基于人工智能的大数据挖掘技术使司法机关取证能力呈现指数级增长,但这同时也带来涉案信息被技术性编辑或伪造的可能,进而引发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后者比如,搭建反诈区块链,目前很多公安机关已经搭建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预警系统,形成反电信诈骗全民皆兵机制,在此基础上融入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形成反诈区块链平台,节点包括公安机关、金融支付机构、数据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
在此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融入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这也折射出现行司法系统在容纳、衔接区块链技术方面的不足。这曾一度让科技界兴奋不已,但是,2016年11月15日的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却给出相反的结论:无论是搭建私有链、公有链还是国家运营的区块链,带来的可能利益不大,却需要支付高昂成本,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开展政府业务方面的价值将是有限的。
而且,案件的适用范围也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比如,数字技术大量应用于证据收集,电子数据的数量剧增,证据的种类正逐步从物证时代步入电子证据时代,事实认定机制因之不断遭遇新技术的挑战,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新的司法成本问题。有论者总结到,互联网司法至少有三层含义:专指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化的司法。同时,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上线了全国首个基于联盟链的电子证据平台。
综上,从价值追求与技术特征的契合度来看,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主要适用许可链型的联盟链、私有链以及混合链,不宜直接适用公有链技术。这会影响证据的构成要件。
从基本原理与核心技术来看,公有链的去中心化、参加人的匿名化以及任何人都能参与共识的特点使其极具理想主义,无政府地实现自治化,这与法院的居中裁判(尤其是刑事诉讼贯彻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参与人的实名制并且均有诉讼资格要求的司法程序特点相去甚远。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中曾给出司法区块链的概念,比如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标准:存证平台数据格式规范》,将司法区块链定义为一种在司法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法务事务处理的模式。以司法主体为发起方,区块链司法可以分为区块链+审判区块链+检察区块链+侦查。